对于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公开对外销售的内容。提供存量房居间服务的机构,房屋委托价格等重要信息须经委托人书面签名(盖章)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房屋委托价格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再次经委托人书面签名(盖章)确认后发布。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加大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约束,及时发现并纠正从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发布未经委托人书面签名(盖章)同意等不实房地产价格信息的行为。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属于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项目的,区房管部门还应将处罚内容书面函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其按照《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规定,加强对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销售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预(销)售方案开展销售活动,并对销售行为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区房管部门向区价格主管部门书面移交相关线索,请其依规调查处理。